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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的收入换算公式

主题: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额的规定为: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除以(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从2011年起需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上述公式是否应改为: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除以(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提问人: 康先生 时间:2012-04-09 15:02:28.0
·回复: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您好:暂时未有文件规定改变原有公式。
 回复时间:2012-04-13 11:03:27 回复人:GS0803

摘自:奇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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